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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1030825

壹、總則

一、為便利營利事業運用網際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有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四、作業範圍:

(一)免辦理暫繳申報案件: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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