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9﹞
一、產物保險業營業稅課徵釋疑
一、財產保險業自103年9月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起,依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10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有關產物保險業銷售額之計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其中准予扣減之自留賠款,在簽單業務部分,指當期簽單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保險賠款數額;在再保業務部分,指當期分進再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分入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再保險賠款數額;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
二、前開計算後之數額若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惟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扣減調整。
(財政部103.09.04台財稅字第10300597490號)
二、政府委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釋疑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103.09.09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
三、修正使用牌照稅相關函令
配合103年6月18日 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使用牌照稅相關函令如附件,自104年1月1日生效,並附修正對照表。
(附件略)
(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
四、修正「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使用須知」
修正「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使用須知」第一點、第五點及「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3.09.19台關緝字第1031020771號)
五、自益信託房屋符合條件可適用自住稅率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103.09.26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
六、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一、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附表。
二、本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82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21501458號函及83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31618957號函,自即日廢止。
(附表略)
(財政部103.09.25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
七、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書面申請書及報單之日為準;如選擇自行以連線方式傳輸報單資料,則於遞送書面申請書經海關受理後,以訊息送達通關網路之日為準。
二、廢止本部71年11月27日台財關第25821號函,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3.09.26台財關字第1031015768號)
八、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六條。
附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六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3.09.30台財稅字第10304618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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