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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3.10﹞

一、廢止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2563號函

(財政部103.10.03台財稅字第10300618100號)

二、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十點及第十九點附件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3.10.03台財資字第1030003655號)

三、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86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861929965號函、88年10月5日台財稅第881948478號函及89年8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10612號函。

(財政部103.10.15台財稅字第10300658581號)

四、土地信託之土地增值稅核課規定

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 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 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財政部103.10.23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

五、牌照稅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廢止本部87年6月4日台財稅第871947198號函、8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0890453920號函、9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330號函。

(財政部103.10.31台財稅字第10304634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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