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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條文-1031219

第二條之一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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