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2﹞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11號令)
二、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茲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71號令)
三、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修正
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規定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修正如下:「受控交易屬於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且其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其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之金額標準以二分之一計算。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本款規定變更為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之營利事業,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之交易。」
(財政部104.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
四、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
五、訂定「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304650300號)
六、訂定「一百零三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304650301號)
七、訂定「一百零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404514870號)
八、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一、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廢止本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九、核定「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定「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4.02.11台財稅字第10300705330號)
十、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4.02.13台財稅字第10300689530號)
十一、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4.02.13台財稅字第10300719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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