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4﹞
一、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01台財稅字第10304649640號令)
二、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02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0號)
三、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02台財稅字第10404503601號)
四、核釋生技新藥公司技術股送存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課稅規定
核釋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技術股)送存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相關課稅規定:
一、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所得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先向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之申請,經發行公司解除該等股票緩課註記後,以該撥轉日之時價為轉讓價格,併入該撥轉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計算上開所得時,依本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有關「時價」規定認定轉讓價格,扣除取得成本核實計算。其為技術投資人者,如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其為高階專業人員者,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二、前揭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或變更放棄緩課時點。
三、發行公司應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於撥轉至股東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次日起30日內,填報撥轉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申報書」及「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財政部104.04.02台財稅字第10304601000號)
五、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主 旨: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4.04.07台財稅字第10404543010號)
六、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13台財稅字第10404525590號)
七、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
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一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16台財稅字第10400551510號)
八、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一、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一、第十四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4.17台財稅字第10400539010號)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