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5﹞
一、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認定標準
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所稱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係指符合交通部訂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二、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財政部104.05.06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
二、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部分
(附件略)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0670740號)
三、營業人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發票若符合條件可追溯核准放棄免稅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
四、訂定「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訂定「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5.12台財稅字第10404514330號)
五、補充核釋三角貿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文件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
六、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104.05.22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
七、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附「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4.05.26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
八、廢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廢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4.05.26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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