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6﹞
一、增訂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百零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4.06.2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81號)
二、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
茲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4.06.2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51號)
三、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一條。
附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一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4.06.02台財關字第1041012080號)
四、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若不利於納稅人不適用於未確定案件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之。
(財政部104.06.11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
五、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
六、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6.18台財稅字第10404567260號)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