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8﹞
一、「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修正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8.14台財產接字第10430004162號)
二、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合一課稅解釋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104.0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8.18台財稅字第10404597140號)
四、「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修正
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十三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十三點、第二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8.18台關業字第1041018416號)
五、「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修正
修正「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4.08.24台財稅字第10400073910號)
六、政府委託代辦之職業訓練免徵營業稅
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4.08.27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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