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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4.09﹞

一、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4.09.01台財稅字第10404578330號)

二、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101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4583850號令、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令及103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6860號令。

(財政部104.09.02台財稅字第10404619750號)

三、配合實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修正舊函令

配合104年1月1日實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修正本部發布稅捐稽徵法相關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附件略)

(財政部104.09.04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

四、修正「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

修正「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先放後稅及按月彙總繳納稅費通區擔保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先放後稅及按月彙總繳納稅費通區擔保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七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09.04台關業字第1041017838號)

五、住家供網路交易使用免按營業用課稅之條件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六、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收入認列規定

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得選擇依下列規定之一認列收入,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 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

(二) 於履約提供殯葬服務之年度認列收入;履約前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應於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之年度認列收入。

二、殯葬服務業者依前點規定選擇之收入認列方式,應一體適用於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所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至本令發布之日前已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仍應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辦理。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547420號)

七、修正「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海關查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4.09.16台關業字第1041021099號)

八、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屬尚未結案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廢止本部6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30300號函及102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31630號函。

(財政部104.09.25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

九、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八點、第十一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及經濟部104.09.25台財稅字第10404634860號、經工字第10404604500號)

十、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

(附件略)

(財政部104.09.25台財關字第104102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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