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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4.12﹞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4.12.02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4.12.30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41號)

三、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4.12.30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31號)

四、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1台財資字第1040004560號)

五、修正「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第叁點、第肆點

修正「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第叁點、第肆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第叁點、第肆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1台財稅字第10404623720號)

六、地方政府收取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104.12.04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

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4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0號)

八、修正過去發布之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

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4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

九、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8台財資字第1040004205號)

十、訂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訂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09台財稅字第10404657820號)

十一、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4691570號、經濟部104.12.11經工字第10404605810號)

十二、公告105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基本所得額等

主  旨:公告105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5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4689580號)

十三、公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  旨:公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 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4689510號)

十四、公告105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主  旨:公告105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5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5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4690350號)

十五、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扣除額等

主  旨: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104.12.11台財稅字第10404689860號)

十六、核釋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核釋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但書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規定計算所得額。該所得額比照同法第14條之1第2項第4款及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26320號)

十七、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廢止。

(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

十八、廢止「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

廢止「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94460號)

十九、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不變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 10400731300 號)

二十、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 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第 1 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 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 114 條之 2 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同。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 10404030450 號)

二一、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課稅規定

一、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 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 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 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 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 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本部 81 年12 月3日台財稅第 811685429 號函說明二規定,自 105 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 10404680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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