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1﹞
一、貨物稅條例新增部分條文
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5.01.06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5.01.06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41號)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06台財稅字第 10400737840 號)
四、購買房屋使用權之利息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
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 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5 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 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財政部105.01.06台財稅字第 10404606440 號)
五、「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及「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11台關業字第 1041024075 號)
六、核定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 5.0353 比1。
(財政部105.01.13台財稅字第 10504503590 號)
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15台財稅字第 10500501520 號)
八、「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修正
修正「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21台關業字第1041026317號)
九、訂定「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訂定「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附訂定「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21台關業字第10410263173號)
十、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倍數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年份 |
物價指數
100年=100
|
物價倍數 |
附記 |
50年 |
25.62 |
3.4126 |
1.本表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係按下列公式計算:
物價倍數=重估年份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取得(或上次重估)年份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
2.營利事業曾以50年1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重估價後迄未再辦理重估者,該重估資產於本次辦理重估時所適用之物價倍數一律為3.4327(以100年為基期之50年1月物價指數為25.47)。
3.表列指數在59年以前係由臺灣省政府編布。60年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根據該處編布之處理漲跌率銜接。 |
51年 |
26.39 |
3.3130 |
52年 |
28.10 |
3.1114 |
53年 |
28.79 |
3.0368 |
54年 |
27.45 |
3.1851 |
55年 |
27.86 |
3.1382 |
56年 |
28.56 |
3.0613 |
57年 |
29.41 |
2.9728 |
58年 |
29.34 |
2.9799 |
59年 |
30.13 |
2.9018 |
60年 |
30.14 |
2.9008 |
61年 |
31.49 |
2.7764 |
62年 |
38.68 |
2.2603 |
63年 |
54.38 |
1.6078 |
64年 |
51.62 |
1.6937 |
65年 |
53.05 |
1.6481 |
66年 |
54.52 |
1.6036 |
67年 |
56.44 |
1.5491 |
68年 |
64.25 |
1.3608 |
69年 |
78.09 |
1.1196 |
70年 |
84.04 |
1.0403 |
71年 |
83.89 |
1.0422 |
72年 |
82.90 |
1.0546 |
73年 |
83.30 |
1.0496 |
74年 |
81.13 |
1.0777 |
75年 |
78.42 |
1.1149 |
76年 |
75.87 |
1.1524 |
77年 |
74.68 |
1.1707 |
78年 |
74.40 |
1.1751 |
79年 |
73.96 |
1.1821 |
80年 |
74.08 |
1.1802 |
81年 |
71.36 |
1.2252 |
82年 |
73.15 |
1.1952 |
83年 |
74.74 |
1.1698 |
84年 |
80.25 |
1.0895 |
85年 |
79.45 |
1.1004 |
86年 |
79.08 |
1.1056 |
87年 |
79.55 |
1.0991 |
88年 |
75.94 |
1.1513 |
89年 |
77.32 |
1.1308 |
90年 |
76.28 |
1.1462 |
91年 |
76.32 |
1.1456 |
92年 |
78.21 |
1.1179 |
93年 |
83.71 |
1.0444 |
94年 |
84.22 |
1.0381 |
95年 |
88.96 |
0.9828 |
96年 |
94.72 |
0.9230 |
97年 |
99.59 |
0.8779 |
98年 |
90.90 |
0.9618 |
99年 |
95.86 |
0.9121 |
100年 |
100.00 |
0.8743 |
101年 |
98.84 |
0.8846 |
102年 |
96.44 |
0.9066 |
103年 |
95.89 |
0.9118 |
104年 |
87.43 |
1.0000 |
(財政部105.01.25台財稅字第10500503060號)
十一、訂定「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105.01.26台財稅字第10504500290號)
十二、訂定「一百零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5.01.26台財稅字第10504500291號)
十三、「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修正「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財政部105.01.27台財稅字第10400724930號)
十四、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5.01.28台財稅字第10400698700號)
十五、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並更名
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105.01.29台財稅字第10504502060號)
十六、訂定「一百零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訂定「一百零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105.01.29台財稅字第1050450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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