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3﹞
一、營利事業不適用小額免扣繳之情形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前點各款規定之所得,依前點規定辦理,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財政部105.03.03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
二、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
(附件略)
(105.03.09台財稅字第10400189670號)
三、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5.03.09台關業字第1051003004號)
四、公告因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情形
主 旨:公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
公告事項: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105.03.17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
五、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可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
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進口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准由進口人提供工程合約書、購買憑證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進口,進口人應自主機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非供冷氣機使用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進口地海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05.03.28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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