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7﹞
一、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茲公布《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生效。
(附件略)
(總統105.07.06華總一義字第10520034371號令)
二、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發布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5.07.27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0981號令)
三、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
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5.07.01台財稅字第10504546150號)
四、「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修正
修正「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修正「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5.07.25經企字第10504602940號、台財稅字第10504611590號)
五、訂定「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訂定「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5.07.25經企字第10504603000號、台財稅字第10504611600號)
六、公告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 旨:公告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5年申報之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受退稅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5年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5年7月29日至105年9月30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財政部105.07.28北區國稅徵字第1050008600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50006410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50004275號、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50000032號、財北國稅徵字第1050000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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