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9﹞
一、訂定「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訂定「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附「我國個人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附件略)
(105.09.01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3100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32240號)
二、訂定「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訂定「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附「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5.09.06台財稅字第10504567290號)
三、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之未分配盈餘稅處理規定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營利事業首次以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得將原依本部99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7560號令第二點規定,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7-1頁「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以下簡稱餘額計算明細表)計算,減除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所含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合計數,全數計入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之「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依規定計算抵繳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額。
二、上開89年度至98年度各年度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所含原減除之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應以餘額計算明細表「其他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項目應自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中減除之金額(欄位11)」之金額,按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或申報表(34欄)中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占餘額計算明細表「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或申報表之其他各項減除項目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D欄)」之比率計算。
三、營利事業於99年度以後至本令發布前,業以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並自行設算加回該等公積所含原減除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者,其已加回之金額與依前二點規定所計算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合計數之差額,應於本令發布日後首次以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一次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
四、附「計算釋例」1則。
【釋例】
甲公司於89、92、95、97及98年度各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以下同)9,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5,000萬元及4,500萬元,89年度至98年度合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億2,500萬元。其「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下稱98年度餘額計算明細表)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下稱ICA核定通知書)相關欄項金額如下表:
單位:萬元
98年度餘額計算明細表 |
各年度ICA核定通知書 |
年度 |
(ICA34、35、36欄)
當年度ICA核定通知書之其他各項減除項目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D欄) |
其他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項目應自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中減除之金額(11欄) |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4欄) |
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董理監事職工之紅利或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5欄)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36欄) |
89 |
3,000 |
500 |
3,000 |
0 |
0 |
90 |
0 |
0 |
0 |
0 |
0 |
91 |
0 |
0 |
0 |
0 |
0 |
92 |
2,500 |
500 |
2,400 |
100 |
0 |
93 |
0 |
0 |
0 |
0 |
0 |
94 |
0 |
0 |
0 |
0 |
0 |
95 |
3,200 |
640 |
3,100 |
100 |
0 |
96 |
0 |
0 |
0 |
0 |
0 |
97 |
2,100 |
420 |
2,050 |
50 |
0 |
98 |
1,800 |
300 |
1,740 |
60 |
0 |
甲公司之股東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該公司股東會決議於105年10月1日將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中轉回1億元至保留盈餘以撥充資本,則該公司得將89至98年各年度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所減除之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合計數,一次全數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之金額為2,300萬元,計算如下:
各年度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所減除之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合計數
=各年度「98年度餘額計算明細表11欄金額」×「ICA核定通知書34欄金額」/「98年度餘額計算明細表D欄金額」之合計數
=500×3,000/3,000 + 500 × 2,400/2,500+640×3,100/3,200+420 ×2,050/2,100+
300× 1,740/1,800=2,300
(財政部105.09.10台財稅字第10504010700號)
四、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5.09.21台財稅字第10504607970號)
五、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者委託代收單位收款之開立發票時限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5.09.27台財稅字第10500630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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