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12﹞
一、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
二、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
茲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5.12.30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5221號令)
三、「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八點
(條文略)
(財政部105.12.06台財資字第1050003292號)
四、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主 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6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6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5.12.07台財稅字第10504692020號)
五、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主 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 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財政部105.12.08台財稅字第10504692000號)
六、公告106年度所得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金額等
主 旨: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6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6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06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5.12.08台財稅字第10504692440號)
七、銷售房地同時適用所得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5.12.09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
八、公告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金額
主 旨:公告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105.12.13台財稅字第10504693450號)
九、產後護理機構提供非屬醫療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5.12.21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
十、修正「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等
修正「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及「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及「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條文略)
(財政部105.12.23台財稅字第10504604570號)
十一、「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條文略)
(財政部105.12.30台財資字第
1050003696 號)
十二、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自 105 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
104 年9 月16 日經商字第
10402425290
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
(一) 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規定計算稅額扣抵 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 數或淨減少數。
(二)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 99 年 度以後未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 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
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 分,屬 99 年度以後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 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
33.87%。
(三)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該沖 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股利分配日應 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第2 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
0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2 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 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 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 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05.12.30台財稅字第 10504682830 號)
十三、訂定「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訂定「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財政部105.12.30台關業字第
10510276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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