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6.03﹞
一、電動機器腳踏車之牌照稅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 英制馬力(HP)或45.7
公制馬力(PS)者,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 條附表5「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所定馬達最大馬力20.1 至45
英制馬力(HP)或20.4 至45.7 公制馬力(PS)相對應之稅額新臺幣1,620 元課徵之。
(財政部106.03.01台財稅字第10604527550 號)
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之課稅規定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 項第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 條之4
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1
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 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2
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第1
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第1
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 號)
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6.03.08台財稅字第10500729030 號)
四、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五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五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五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6.03.13台財稅字第 10500739740 號)
五、「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
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6.03.14台財關字第 1061005071 號)
六、「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6.03.17台財資字第 1060000469 號)
七、外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106.03.22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
號)
八、「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6.03.22台財稅字第105007088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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