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6.06﹞
一、稅捐稽徵法修正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6.06.14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71號)
二、菸酒稅法修正
茲修正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6.06.14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41號)
三、營業稅法修正
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6.06.14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51號)
四、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6.06.14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61號)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6.05.10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71號)
六、所得稅法修正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6.05.10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81號)
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6.06.02台財稅字第10604579120 號)
八、「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修正
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條。
附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6.06.07台財關字第 1061011708 號)
九、都市更新之課稅釋疑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本部
75 年 10 月 1 日台財稅第 7550122 號函及 84 年1月14 日台財稅第 841601114 號函辦理。
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計算基礎,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本部
106 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91190 號令辦理。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本部76
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 號函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五、廢止本部 99 年5月14 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19300 號函。
(財政部106.06.07台財稅字第 10600558700 號)
十、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釋疑
一、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 6 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 10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前點第 4 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 6
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 6 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 10
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 10 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 10
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廢止本部 81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第 811657956 號函、81 年
4 月 13 日台財稅第 811663182 號 函、84 年 3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41601122 號函、95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4000 號令及 104 年1月28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05550 號令。
(財政部106.06.07台財稅字第 10604591190 號)
十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 102
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同法第 71
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財政部106.06.08台財稅字第 10600500620 號)
十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6.06.13台財稅字第10604591070 號)
十三、「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
(附件略)
(財政部106.06.27台財稅字第106005357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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