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6.07﹞
一、「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修正
修正「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附修正「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條文略)
(財政部106.07.10台財關字第1061014034 號)
二、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牌照稅情況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
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 條第1 項第8 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106.07.19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 號)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6.07.19台財稅字第10604612580 號)
四、「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修正
修正「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
(條文略)
(財政部106.07.24台財際字第10624512120 號)
五、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77
年5 月10 日台財稅第770531950 號函及92 年1 月22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 號令,並自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
日生效。
(財政部106.07.26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 號)
六、企業分割之租稅優惠適用釋疑
一、105
年1 月8 日起,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準用同法第39 條第1
項租稅優惠規定;被分割公司準用同條項第5 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者,應併準用同條第2 項規定,被分割公司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
年內,分割基準日取得股份對價之公司股東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其等合計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二、公司依同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進行分割、收購(不含本部94 年10 月11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0380
號函釋收購之財產為土地情形)或合併,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相關規定認定併購之「全部對價」,計算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是否達65%以上;惟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財政部106.07.28台財稅字第106000291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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