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6.11﹞
一、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6.11.22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1591號)
二、銷售電子勞務之匯率折算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 條第4 款規定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2 條之2
規定之日期,將其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財政部106.11.10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 號)
三、106 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布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6 年8 月25 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6
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7 年1 月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6 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106.11.10台財稅字第10604684490
號)
四、「菸酒稅稽徵規則」修正
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七條。
附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七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6.11.10台財稅字第10604684000 號)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6.11.13台財稅字第10604676280 號)
六、「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訂定
訂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附「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6.11.14台財稅字第10604669870 號)
七、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勞務之進銷項憑證處理方式
一、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自行擇一辦理;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一)
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1、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2、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二、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
三、廢止本部99 年2 月23 日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 號令。
(財政部106.11.16台財稅字第10604652310
號)
八、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地情形」
主旨: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
公告事項: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106.11.17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
號)
九、「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七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四、五○○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九、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6.11.20台財稅字第10600689390
號)
十、股權交易事項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加徵處理
營利事業下列股權交易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
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
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一、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 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 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
號「金融工具」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二、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
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三、被投資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第1 點規定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而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財政部106.11.22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
號)
十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
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附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6.11.30台財稅字第10604699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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