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7.01﹞
一、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營所稅規定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所稱「電子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 條之1
規定,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二、電子勞務銷售模式
基於課徵所得稅目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主要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例如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音樂影視、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等)」兩類型,其經營模式說明如下:
(一)
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二)
經營「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模式包括:
1、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2、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3、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三、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
條第3 款及第9 款規定,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四)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四、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認定之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
(一)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
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合前2 目規定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2 目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第1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五、課徵規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3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
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
1、屬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非屬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給付)者,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依前款規定課徵所得稅。其收取銷售價款後如將部分價款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得提示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依前款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依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按前款第1目但書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六、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第5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
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七、大陸地區個人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收入,準用本令規定辦理。
八、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本令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
二、「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修正
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七點、第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1號)
三、「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修正
修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但第二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02台關業字第1061028061號)
四、「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發布
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部107.01.12台財稅字第10604698750號)
五、核定106年度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986 比1。
(財政部107.01.15台財稅字第10704508120號)
六、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 條第3
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 年1 月28 日土地稅法第39 條之2
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 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8 年1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 號函。
(財政部107.01.18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
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修正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704510060號)
八、個人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課徵綜所稅規定
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及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與一般土地出售有別,類似投資之性質,該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0727830號)
九、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獎金收入課徵綜所稅規定
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8
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其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4630260號)
十、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照者車輛徵免牌照稅規定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但書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 3
輛限制者,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應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俾利交通管理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後續驗車發照及免稅事宜:(一)設立依據。(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四)
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 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二、前揭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
件:(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 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財政部107.01.22台財稅字第
10604718480號)
十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同法第63 條第1
項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7.01.23台財稅字第10600712250號)
十二、核定「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
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 68
年度以前年度(包括 68 年度)上漲達 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 69 年度至 105 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
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107.01.24台財稅字第 10700505700號)
十三、私立大專校院房地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更可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將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信託登記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財政部107.01.25台財稅字第 10600730200號)
十四、公益出租人房屋可由稽徵機關逕按公益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
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
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財政部107.01.29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
十五、「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發布
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30台財稅字第10704515900號)
十六、「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發布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31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0號)
十七、「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31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1號)
十八、「一百零六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六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六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31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2號)
十九、「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發布
訂定「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01.31台財稅字第10600689410號)
二十、公告105年度綜所稅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106年申報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 條第3
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於107年1 月19
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7
年1 月19 日至107 年3 月20 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
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107.01.15中區國稅二字第1070000023
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70000013
號/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70000013
號/財北國稅徵字第1070000002
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70000001號)
二一、公告105年度外僑綜所稅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105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105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
條第3 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申報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次公告範圍。
二、本公告代替105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 年度至10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
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
日內,向案件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107.01.15中區國稅二字第1070000024
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70000014
號/財高國稅服字第1070000016
號/財北國稅服字第1070000001
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7000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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