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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7.07﹞

一、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購買新電動車可享貨物稅減免

一、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 條之5 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 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 條第4 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 條之5 第1 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 萬元規定。

二、自106 年1 月28 日起至本令發布日止,符合前點得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自本令發布日起6 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107.07.04台財稅字第10704007700 號)

二、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土地移轉現值認定標準

一、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 條之2 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 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廢止本部89 年6 月20 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 號函及98 年1 月17 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財政部107.07.04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 號)

三、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編製及開立憑證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 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格式詳附件1)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二、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格式詳附件2),交付次承租人,並於該次收款時,就「○○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107.07.16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 號)

四、外國事業開立電子勞務雲端發票事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 條第4 款所定營業人自108 年1 月1 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其於108 年12 月31 日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 條、第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7.07.16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 號)

五、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牌照稅課徵

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107.07.16台財稅字第10704616350 號)

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7.07.16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0 號)

七、房屋移轉之契稅撤回申報規定

一、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三、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 年9 月23 日財稅三字第16847 號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 年11月30日財稅三字第111675 號函、本部52 年台財稅發第840 號令、本部65 年2 月12 日台財稅第30887 號函、本部70 年3 月12 日台財稅第31936 號函、本部73 年7 月14 日台財稅第55807 號函、本部99 年7 月20 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 號函。

(財政部107.07.17台財稅字第 10700036930 號)

八、企業併購後購新車處分舊車申請減免貨物稅之車輛登記年數計算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 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107.07.17台財稅字第 10700548670 號)

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但第四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六點、第二十七點及第三十點有關加值服務中心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07.18台財資字第1070001765 號)

十、「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部分

(附件略)

(財政部107.07.19台財際字第 10700626521 號)

十一、「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7.07.19台財際字第 10700626520 號)

十二、「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發布

訂定「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生效日期另定之。

附「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07.20台財稅字第 10704584780 號)

十三、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利事業登記房地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及土地稅法第41 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 號)

十四、承租土地自費建屋約滿房屋歸地主之租金計列規定

一、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房屋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間由公司使用該土地及房屋,租賃期滿時,該興建之房屋歸土地出租人所有,無論於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應按該房屋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契約屆滿年度之租賃收入,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公司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者,應於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以該年度之房屋時價認定其租賃收入。

二、前點房屋時價之認定,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依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成本加計實際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該期間累計折舊後之餘額認定。公司如未提出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該房屋之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當地時價為低者,應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三、公司興建房屋之建造成本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按平均法攤提折舊計算租賃契約屆滿年度之房屋未折減餘額,該餘額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之各年度應計租金,加計各該年度出租人另收取之土地租金合計數(以下稱各年度總租賃收入),顯較各該年度之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各該年度之租賃收入。公司於租賃期間如有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且其耐用年數超過剩餘租賃期間者,應將該資本支出依前段規定計算租賃期滿之未折減餘額,自支出年度起,以該餘額按剩餘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之應計租金,併計前開各年度總租賃收入與當地一般租金比較。

四、土地出租人於契約屆滿年度、取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當年度,實際租賃期間收取之總租賃收入(包括依第1 點及第2 點規定計算之房屋時價及各年度另收取之土地租金合計數)與各年度當地一般租金合計數之差額為零或正數者,其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合計數,得自當年度之土地租賃收入中減除;該差額為負數者,其絕對值(即實際租賃期間按一般租金應調整計算之租賃收入)與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合計數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土地租賃收入之加計或減除項目。

五、廢止本部85 年10 月30 日台財稅第851921575 號函。

(財政部107.07.24台財稅字第10704621120 號)

十五、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決清算之適用稅率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 條第1 項規定辦理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申報,其「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於107 年1 月1 日至2 月6 日期間者,或依同條第2 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其「清算結束之日」於107年1 月1 日至2 月6 日期間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依107 年2 月7 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 條第5 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如屬獨資、合夥組織,其辦理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依107 年2 月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5 條第4 項規定,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依107 年2 月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4 項規定以稽徵機關核定短漏所得額,按107 年2 月7 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 條第5 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計算之金額為裁罰基礎。

(財政部107.07.26台財稅字第107045508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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