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7.08﹞
一、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解散之處理
一、適用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
規定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同條規定時,應依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1
條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第8 點第3 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 條第1 項規定於45
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依同法第9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10 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依同法第102 條之1 第1 項但書規定於10
日內辦理股利憑單申報。前開申報之時限,以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其經稽徵機關依前開要點第9
點規定廢止登記者,以稽徵機關廢止登記函送達日之次日起算。
二、本令自 105 年7 月2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 規定施行之日生效。
(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 10700521980 號)
二、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計算
一、適用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
規定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66條之9 第1
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以該外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依中華民國之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第2
項各款規定後之餘額。
二、同法第 66 條之9 第2 項各款減除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1
款「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規定,應以該外國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為準。
(二) 第2
款「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規定,應依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之法律規定,實際已由當年度之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之法律,應以與我國公司法或相關法律性質相同者為限。
(三) 第3
款「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第5
款「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及第6
款「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規定,應以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國之法律,與各該款規定所敘我國法律性質相同者為限。
(四) 第7
款「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之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數額為準。
三、本令自 105 年7 月2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 規定施行之日生效。
(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
10700521981 號)
三、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
(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 10700619970 號)
四、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車上裝有糖尿病病患照護服務之特殊裝置,且車身漆有單位名銜及「糖尿病照護專車」字樣之特種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項第 1款第 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 10700584060 號)
五、「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修正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略)
(財政部107.08.06台財關字第1071017307 號)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08.14台財稅字第10704620620 號)
七、共享停車位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使用之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下稱共享停車位),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前點所稱自有停車位指所有權人供自用住宅使用之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且所有權狀已載明停車位權屬,或該建物所有權狀未載明停車位權屬,但仍可明確區分為其所有或有使用權者。
三、第一點所稱閒置時間指每一共享停車位實際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時數(下稱共享時數),房屋稅以每月不超過240
小時為限,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不超過2,880
小時為限,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共有房地之所有權人依協議取得一定期間之停車位使用權者(下稱使用權人),於使用期間之共享時數逾限時,應按該使用權人持分部分改課,其他共有人持分部分不予改課。房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參加媒合服務平臺不滿1
月或1 年,其共享時數上限之計算,分別按日數或月數比例計算。
四、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
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財政部107.08.14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
號)
八、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比照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3
項後段規定,非屬同條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同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07.08.20台財稅字第 10704534300 號)
九、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76 年1 月14 日台財稅第7519142 號函、77 年9 月17
日台財稅第770661420 號函及87 年3 月19 日台財稅第871932948 號函。
(財政部107.08.29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
號)
十、修正已發布關稅法相關解釋函令
配合關稅法第51 條、第64 條、第95 條及第96
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相關解釋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附表略)
(財政部107.08.30台財關字第1071019285 號)
十一、「關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附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7.08.31台財關字第10710193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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