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7.10﹞
一、信用卡發卡及收單機構之交換手續費課徵營業稅規定
一、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轉付國外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 條第2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第2 款規定,檢具外匯證明文件或國內清算機構、國際信用卡組織核帳報表,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予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參照本部101 年10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
號令規定,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辦理者,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同法第35
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或據以申請釋示之案件,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國內特約商店及國內收單機構於108 年1 月15
日前未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第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7.10.03台財稅字第10704603930
號)
二、實體通路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印花稅款處理釋疑
一、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轉委託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單位(下稱代發獎金單位),複委託第三人(下稱實體通路)辦理實體據點之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作業,實體通路於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時扣取之印花稅款,得由代發獎金單位分別向實體通路所轄縣市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代發獎金單位應編製載明上開應課徵印花稅之中獎統一發票獎項、期別、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中獎金額、印花稅款金額及實體通路所轄縣市序號之明細報表,備供稽徵機關檢查,免就上開中獎統一發票逐張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
二、實體通路向代發獎金單位請領墊付款項之憑證,如僅係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 條第4 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三、本令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
(財政部107.10.04台財稅字第10704564560
號)
三、修正及廢止舊函令
一、
修正本部79 年1 月15 日台財稅第791184495 號函附件及100 年5 月30 日台財稅字第10000174650 號函附件,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
二、廢止本部104 年10 月13 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850 號令,自108 年1 月1 日生效。
(財政部107.10.04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1
號)
四、「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略)
(財政部107.10.04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0 號)
五、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60
年3 月2 日台財稅第31448 號令。
(財政部107.10.05台財稅字第10704647340 號)
六、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90
年5 月2 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 號令、92 年9 月22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82 號函、93 年9 月14
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830 號函。
(財政部107.10.09台財稅字第10704648950 號)
七、新主機或新壓縮機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修)使用之貨物稅課徵規定
一、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損壞換裝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僅就換裝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課徵貨物稅,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冷暖氣機課徵;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完稅照應註明係換裝原某某號完稅照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原主機或原壓縮機。
二、以免稅採購或已稅之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供已稅汽車換修使用者,應僅就該換修之壓縮機課徵貨物稅或辦理退還溢繳之差額稅款,無須再加計成數伸算整臺汽車冷暖氣機課徵。
三、前二點供換修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嗣有移裝他處或添裝附件後作為整臺冷暖氣機或主機者,應由產製廠商補繳差額貨物稅。
四、前開新主機或新壓縮機進口時,應檢附供換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產製廠商次月申報貨物稅時,其屬換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新主機或新壓縮機者,應將原主機或原壓縮機之貨物稅完稅照影本及換修證明文件一併送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屬換修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
者,應檢附車主換修證明文件(註明新舊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
五、廢止本部64 年8 月16 日台財稅第35965 號函、84 年6 月16 日台財稅第841630297 號函、85 年9 月10
日台財稅第851917438 號函及86 年10 月23 日台財稅第861921271 號函。
(財政部107.10.18台財稅字第10704635810
號)
八、訂定「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打造車身及拖車通常價格表」及「打造保溫車車身通常價格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7.10.29台財稅字第10704662760 號)
九、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99
年12 月23 日台財稅字第09904906340 號令。
(財政部107.10.29台財稅字第10704662761 號)
十、海砂屋遭強制拆除重建可續用優惠地價稅率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
條及第17 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 號)
十一、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課徵所得稅釋疑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 年3 月2 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 號令第1 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 年8 月19 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
號令第1 點第2 款、第2 點至第4 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 號)
十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之關係實體相關認定規定
一、符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 條第2
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同辦法第4 條所稱關係實體。
二、申報金融機構於108 年1 月1 日後開立及管理由個人或實體持有之金融帳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屬本辦法第22 條所稱既有帳戶:
(一)帳戶持有人於相同申報金融機構或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持有於107年12 月31 日前開立之既有帳戶(以下同)。
(二)申報金融機構及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於執行本辦法第47 條盡職審查特別規定及第49
條計算帳戶餘額或價值時,將既有帳戶與於108 年1 月1 日後開立及管理由該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視為單一帳戶。
(三)申報金融機構於108 年1 月1
日後開立及管理由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執行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時,得依其就該既有帳戶已執行之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結果認定。
(四)申報金融機構於108 年1 月1 日後開立及管理由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在帳戶開立時,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規定,毋須新增或補充客戶資訊。
(財政部107.10.31台財際字第107006425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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