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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7.11﹞

一、稅捐稽徵法修正

茲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7.11.21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01號)

二、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7.11.21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71號)

三、暫停營業之營業稅申報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 條第1 項規定。

二、廢止本部84 年8 月30 日台財稅第841643364 號函。

(財政部107.11.05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 號)

四、「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附修正「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7.11.07台財稅字第10704656940 號)

五、「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修正

修正「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附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7.11.09台財稅字第10704674180 號)

六、「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廢止「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財政部107.11.09台財稅字第10704674181 號)

七、符合標準之濃縮健康醋不課徵貨物稅

一、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 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 種中任1 種國家標準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 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

二、廠商進口前點濃縮健康醋相同貨品達5 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生產國別、品牌、成分均同一者)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且不課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申請並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廠商進口經核定之貨物報關時,應檢附核准函以供查核。

三、進口地海關對於前開經核准廠商進口符合CNS14834 食用醋國家標準之濃縮健康醋,應不定期機動抽驗;經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除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外,應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並對其嗣後進口之相同貨物恢復逐案取樣送驗,該廠商1 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免逐案取樣送驗規定。

四、廢止本部93 年11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0 號令。

(財政部107.11.14台財稅字第10704653280 號)

八、貨物稅條例所稱其他飲料品定義

一、貨物稅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廢止本部106 年11 月2 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 號令及本部98 年12 月18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 號函;修正本部98 年10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 號令,刪除第1 點規定。

(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 號)

九、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101 年6 月14 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9020 號令。

(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677870 號)

十、「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一修正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一

(附件略)

(財政部107.11.22台財資字第1070004032B 號)

十一、107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發布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7 年10 月10 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7 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8 年1 月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7 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107.11.22台財稅字第10704670780 號)

十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部分修正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部分

(附件略)

(財政部107.11.23台財稅字第10704651550 號)

十三、「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7.11.28台財稅字第107046713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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