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7.12﹞
一、稅捐稽徵法修正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331號)
二、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主旨:公告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本準則)第22 條之1 第7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準則第 22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規定,稽徵機關得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日本及紐西蘭。但稽徵機關未能經由各該國實際取得跨國企業集團之國別報告者,該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應依同條第7
項但書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二、本準則第 22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稽徵機關無法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甘比亞、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義大利、吉里巴斯、盧森堡、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巴拉圭、波蘭、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史瓦帝尼、瑞典、瑞士、泰國、英國及越南。
三、本部 107 年4 月27 日台財際字第10724507300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107.12.03台財際字第
10724521570 號)
三、「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十四點附件十四、附件十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生效。但第十一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及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十四點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04台財資字第 1070003829 號)
四、「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06台財稅字第 10704662990 號)
五、「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發布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飲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標準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11台財稅字第 10704667580 號)
六、「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發布
訂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生效日期另定之。
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14台財稅字第 10700675990 號)
七、公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等
主旨:公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 條第4 項、第5 條之1 第1 項及第14 條第4 項。
公告事項:
一、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
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 元。
二、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 元。
三、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
元為限。
四、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 元。
五、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 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40,000 元至1,210,000 元者,課徵27,000
元,加超過540,000 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210,000 元至2,420,000 元者,課徵107,400
元,加超過1,210,000 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420,000 元至4,530,000 元者,課徵349,400
元,加超過2,420,000 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530,000 元者,課徵982,400 元,加超過4,530,000
元部分之40%。
六、108
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8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 180,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 362,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8 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7.12.17台財稅字第
10704685800 號)
八、公告108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繳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等
主旨:公告108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 條第2 項、第8 條第2 項、第12
條第5 項及第13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108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8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8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08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
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 12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8
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7.12.17台財稅字第
10704692350 號)
九、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課稅規定
一、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7.12.20台財稅字第
10704683960 號)
十、「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發布
訂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生效日期另定之。
附「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21台財稅字第 10700678910 號)
十一、公告108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等
主旨:公告108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 條之1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 萬元至1 億元者,課徵500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 億元者,課徵1,250 萬元,加超過1 億元部分之20%。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一) 免稅額:每年22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 萬元至5,000 萬元者,課徵250 萬元,加超過2,5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 萬元者,課徵625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107.12.21台財稅字第10704694000
號)
十二、公告107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主旨:公告107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107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71,000 元。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 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6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84,228 元,107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該中位數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財政部107.12.22台財稅字第
10700708690 號)
十三、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範圍擴大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 條及第14 條之1
規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分離課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業依同法第92 條及第92 條之1
規定期限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108 年1 月1 日起,得依同法第9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得依同條第2 項規定要求填發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財政部107.12.26台財稅字第 10704662170 號)
十四、「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26台財稅字第 10704677400 號)
十五、進口貨物核定稅款釋疑
一、進口貨物不論通關方式為免審免驗(C1)、文件審核(C2)或貨物查驗(C3),海關均得依關稅法第18 條第1
項或第13 條規定實施事後審查或事後稽核。
二、進口報單不論於貨物放行前,或依關稅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事後審查期間,經海關核實改列或調整納稅義務人原申報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並核定稅款者,除有應退稅款或涉及海關緝私條例違章情事外,不得就同份報單再予核定稅款。
三、海關實施事後稽核時,對於被稽核人之進口報單,屬前點核定稅款案件,或於關稅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之事後審查期間核定稅款案件,除有應退稅款或涉及海關緝私條例違章情事外,不得就同份報單再予核定稅款。
四、進口報單於按第2 點或第3
點規定核定稅款前,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申請更正者,海關於更正後,仍得依本令規定核定稅款。
五、廢止本部 68 年11 月30 日台財關第23673 號函及本部76 年4 月24 日台財關第7641715號函。
六、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財政部107.12.26台財關字第
1071020522 號)
十六、「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修正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7.12.27台財稅字第 10704685480 號)
十七、獎酬從屬公司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一、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
年1 月18 日(97)基秘字第017 號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 號「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二、前點從屬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從屬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
號)
十八、訂定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46988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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