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8.08﹞
一、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 10804012490 號)
二、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徵免營業稅規定
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 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8.08.09台財稅字第
10800554530 號)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8.08.12台財稅字第 10804599860 號)
四、廢止舊函令
廢止本部
90 年11 月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自 108 年7月5日生效。
(財政部108.08.14台財稅字第 10800073380 號)
五、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領取現金補償免徵營業稅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8.08.14台財稅字第 10800539390 號)
六、「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發布
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8.08.15台財稅字第 10804606770 號)
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修正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8.08.16台財稅字第 10804615550 號)
八、「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
(財政部108.08.19台財稅字第 10804605310 號)
九、被繼承人所得繳納之綜所稅可自遺產總額減除
一、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第二點公式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計算公式:
各年度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
三、前點比率計算及說明如下:
(一)
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
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及「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所得比率」皆為零。
2、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含股利及盈餘)-配偶所得(含股利 及盈餘)〕÷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含股利及盈餘)
(二)
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
1、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納稅額-扣繳及抵減稅額)。但全部應納稅額減除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與扣繳及抵減稅額小於零者,股利及盈餘之稅額比率以
1計算。
2、被繼承人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配偶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
3、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之所得比率=〔(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股利及盈餘-配偶之股利及盈餘)÷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股利及盈餘〕
4、全部應納稅額=各項應納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後餘額。
四、廢止本部
73 年 1 月 30
日台財稅第 50708 號函及本部賦稅署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稅財產字第 10304037360 號函。
(財政部108.08.23台財稅字第
10800574710 號)
十、讓與再生能源憑證屬銷售勞務
一、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於
108 年 11 月 15 日前未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
10800548900 號)
十一、註銷因合併而取得之庫藏股所產生之損失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該存續公司之股份並轉列為庫藏股,其註銷該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5 號「金融工具」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 86
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
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 108040067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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