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8.12﹞
一、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附件略)
(總統108.12.25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8861號)
二、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規定
一、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之規定如下:
(一)
該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30 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 易總額未達新臺幣 15 億元。
(二)
前款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中華民國境外其他成員
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 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三)
跨國企業集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 2 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第 1 款規 定;其有 2
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之 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 1 個營利事業成員備妥及送交。
二、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得免送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之範圍如下:
(一)
其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 270 億元【依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
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動計畫
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規定,以歐元 7.5 億元按我國 104 年1月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
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 地區依前開 OECD 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
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 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 OECD
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 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前款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4、該營利事業當年度符合前點第 1款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之標準。
三、前點第
1 款所稱合併收入總額,指最終母公司依居住地國或地區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 表揭露之所有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其他收益及營業外收入。
四、符合第
1 點第 1 款或第 2 點規定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所屬跨國
企業集團依其他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稽徵機關查核 時如有必要,得以書面調查函通知依限提示該等報告。
五、本令自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六、廢止本部
106 年12 月13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0690 號令。
(財政部108.12.10台財稅字第
10804651540 號)
三、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
10800704450 號)
四、軍職人員領取之退休俸徵免所得稅規定
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 107 年6 月21 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及 107 年6 月28 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於 107 年7 月1
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 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 10804633290 號)
五、農業用地設置之綠能設施課徵田賦條件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 10804654480 號)
六、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規定
一、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 5條及土地稅法第 20 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108.12.19台財稅字第
10800637110 號)
七、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等
主旨:公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 5條第 4項、第 5條之 1 第1項及第 14 條第 4項。
公告事項:
一、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 元;納稅義務人及其 配偶年滿 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 132,000 元。
二、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120,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 240,000 元。
三、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200,000 元為限。
四、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200,000 元。
五、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 540,000 元以下者,課徵 5%。
(二) 超過
540,000 元至 1,210,000 元者,課徵 27,000 元,加超過 540,000 元部分之 12%。
(三) 超過
1,210,000 元至 2,420,000 元者,課徵 107,400 元,加超過 1,210,000 元部分之 20%。
(四) 超過
2,420,000 元至 4,530,000 元者,課徵 349,400 元,加超過 2,420,000 元部分之 30%。
(五) 超過
4,530,000 元者,課徵 982,400 元,加超過 4,530,000 元部分之 40%。
六、109
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 109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 0。
2、超過
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
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 109 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8.12.19台財稅字第
10800709740 號)
八、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等金額
主旨:公告109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2、超過
5,000 萬元至 1億元者,課徵 500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之 15%。
3、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加超過 1 億元部分之 20%。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一)
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
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2、超過
2,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課徵 250 萬元,加超過 2,500 萬元部分之 15%。
3、超過
5,000 萬元者,課徵 625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之 20%。
(財政部108.12.19台財稅字第
10804660000 號)
九、公告10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
主旨:公告10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 條第2 項、第8 條第2 項、第12 條第5 項及第13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109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9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9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09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 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2 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9 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8.12.19台財稅字第10804656820
號)
十、取得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分派剩餘財產之所得為境外轉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核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將該所得匯回,得選擇申請依前開條例規定管理運用及課稅。其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4
條第2 項第3 款後段規定應檢附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應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108.12.23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 號)
十一、108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主旨:公告108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108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 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7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
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財政部108.12.24台財稅字第10804664250
號)
十二、「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修正
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附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附件略)
(108.12.24台財稅字第10804655190 號)
十三、「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8.12.24台財資字第1080004312 號)
十四、「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修正
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附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附件略)
(108.12.24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79610 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5250 號)
十五、「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修正
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略)
(108.12.26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79570 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5580 號)
十六、「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發布
訂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一日生效。
附「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8.12.31台關稽字第 10810289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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