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1﹞
一、「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02台財稅字第10804684210號)
二、「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修正
修正「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附件略)
(109.01.03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83390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5460號)
三、「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勘誤表
主旨:檢送「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3條條文勘誤表、第3條及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旨揭辦法業經本部108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5190號令發布在案。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三條條文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 |
原列文字 |
第三條 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依下列規定計算各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並區分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以下簡稱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收入總額,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及本辦法規定,以其全部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為全年所得額。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與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二、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證券交易收入總額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後之餘額,於前款全年所得額範圍內計算;其經計算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三、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以第一款全年所得額減除前款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後之餘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未能提示證明全年所得額之帳簿及文據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全年所得額;其未提示相關帳簿及文據,或雖提示但無法區分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全年所得額為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第一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
第三條 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依下列規定計算各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並區分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以下簡稱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收入總額,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及本辦法規定,以其全部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為全年所得額。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與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二、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證券交易收入總額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三、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以全年所得額減除前款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後之餘額計算之。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未能提示證明全年所得額之帳簿及文據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全年所得額;其未提示相關帳簿及文據,或雖提示但無法區分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全年所得額為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第一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
(財政部109.01.06台財稅字第10804685672號)
四、「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06台財稅字第10804033920號)
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發布
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09台財稅字第10804671270號)
六、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78比1。
(財政部109.01.14台財稅字第10904503950號)
七、公告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暨101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暨101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申報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非屬本次公告範圍。
二、本公告代替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1至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與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案件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109.01.15財高國稅服字第1090000007號/財北國稅服字第1090000001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91000014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0015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14號)
八、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於109年1月20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9年1月20日至109年3月2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財政部109.01.15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01號/財北國稅徵字第1090000002號/北區國稅徵字第1091000013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0014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13號)
九、會計原則變動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應併計變更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9.01.15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
十、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一、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或第20條之1規定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參照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二、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前開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109.01.16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
十一、未辦理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主旨:公告未辦理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及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公告事項:
一、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本公告日前送查納稅義務人未辦理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待審交查清冊,無須發函進行調查,客觀上即明白足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涉有稅務違章之情事,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
二、旨揭調查基準日:本公告發文日,倘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在前者,以最先作為日為準。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增(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四、納稅義務人已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五、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相關內容,請洽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查詢。
(財政部109.01.17財高國稅服字第1090000008號/財北國稅服字第1090000005號/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1000015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0015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15號)
十二、核定「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7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附件略)
(109.01.20台財稅字第10904509560號)
十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之營所稅適用規定
營利事業會計事項自107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者,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之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其截至106年度終了日前尚未履行完成之合約,應依原適用之會計準則認列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109.01.21台財稅字第10804637510號)
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109.01.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
十五、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累積換算調整數轉入期初保留盈餘之稅務認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前一年底帳載股東權益減項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損失),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得選擇「豁免」並將該權益減項轉入首次採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或選擇「不豁免」而無須將該項目轉入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上開公司如選擇「豁免」將該權益減項轉入減少首次採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致產生累積虧損,須以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彌補後始為可供分配盈餘;其如選擇「不豁免」而未沖減首次採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但自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就該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將使其可供分配盈餘計算結果與上開豁免情形相同,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意旨。
二、公開發行公司選擇「不豁免」並自首次採用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就上開權益減項數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於其因選擇「豁免」減少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致產生累積虧損而以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彌補之數額內,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上開限制分配之盈餘嗣後限制原因消滅時,應依同法條第5項規定,就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9.01.22台財稅字第10804675920號)
十六、「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30台財稅字第10804677300號)
十七、「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30台財稅字第10804677301號)
十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稅籍登記事宜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
十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1.31台關稽字第10910015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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