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2﹞
一、「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 10800731330 號)
二、「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 10800738620 號)
三、免向海關請領貨物稅完稅照規定
一、進口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6 條第 1項規定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二、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有紙本完稅照需求者,得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完稅照得以白色紙本印製,不受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用藍色印製之限制。
三、第 1
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紙本完稅照;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經海關將第
1 點規定完稅照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連線需用機關者,得以該電子資料替代紙本完稅照。
(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 10804623120 號)
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04台財稅字第 10800706330 號)
五、「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04台財稅字第 10800731450 號)
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修正
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06台財稅字第 10800730460 號)
七、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代售徵用口罩免課徵營業稅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9.02.07台財稅字第 10904516050 號)
八、「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發布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810 號)
九、「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811 號)
十、「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21台財稅字第10904502680 號)
十一、「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發布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略)
(財政部109.02.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812 號)
十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代售防疫酒精免課徵營業稅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
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9.02.24台財稅字第
10904523030 號)
十三、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營業人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課徵營業稅規定
一、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廢止本部
106 年12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18220 號令。
(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
10804641680 號)
十四、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徵免營業稅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 109 年 7 月 1 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 108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四、修正本部
108 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
108046666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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