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4﹞
一、土地稅法「出售前X年內」之推算基準日
一、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二)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
(三)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四)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五)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二、廢止本部77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9156號函、83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831627808號函、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9311號函、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令及9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函。
(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
二、將長照使用土地無償移轉長期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取得社員身分者非贈與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之土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改設法人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移轉房屋符合上開要件者,亦同。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所有權人有藉移轉不動產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
二、前點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未取得社員身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8720號)
三、公告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及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本公告日前送查納稅義務人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待審核定通知書,無須發函進行調查,客觀上即明白足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涉有違章之情事,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
二、旨揭調查基準日:本公告發文日,倘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在前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準。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增(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四、納稅義務人已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五、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相關內容,請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109.04.01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06號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2474號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1901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1689號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02號)
四、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範圍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內地稅稽徵機關或海關(下稱同一稅務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 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
前款人員以外,於同一稅務機關內辦理與該檢舉案件相同稅目查審業務相關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前點第2款人員身分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
(財政部109.04.07台財稅字第10904519720號)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4.10台財稅字第10904526280號)
六、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主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二、配合前點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109.04.13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0號)
七、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
主旨: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百零八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
(財政部109.04.15台財稅字第10904551860號)
八、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課證交稅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109.04.16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
九、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依同法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及第3項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9.04.29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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