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7﹞
一、我國與捷克所簽訂租稅協定生效
茲公布「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與附件「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條款」,自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 日生效。
(總統109.07.08華總一經字第1 0 9 2 0 0 4 5 4 9 1 號)
二、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之處理原則
一、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程序。
(二)
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二、廢止本部75年4月19日台財關第7505338號及77年3月23日台財關第770027306號函。
(財政部109.07.06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
三、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一、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四、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車輛新車,並以靠行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依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由車行依第2點規定認列。
五、修正本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刪除說明三規定。
(財政部109.07.09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
四、繼承房地時併同繼承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時之處理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4 第1
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 號)
五、優良教師獎金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金等應課稅但免扣繳
一、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10 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廢止本部 66 年 9 月 6 日台財稅第 35996
號函及 90 年 3 月 20 日台財稅第 0900450075 號函,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財政部109.07.30台財稅字第
10904510700 號)
六、公告綜所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 108 年度第 2 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
102 年度至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 109 年申報之 108 年度第
2 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 109 年 6 月 2 日至 6 月 30
日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 102 年度至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
109 年 7 月 31 日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 108 年度第 2
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退稅案件及 102 年度至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
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財政部109.07.30財北國稅徵字第
1090018202 號、北區國稅徵字第 1090006562 號、中區國稅二字第
1090004919 號、南區國稅審二字第 1090003720
號、財高國稅審二字第 1090000004 號)
七、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得申請免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 6 款規定免辦理 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授 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 109 年 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 108 年 12 月以前 6 個月或前 1 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 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本部 109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33690
號令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56490 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財政部109.07.31台財稅字第
109045958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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