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8﹞
一、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應課徵貨物稅
一、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應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二、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前點規定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不課徵貨物稅;熱泵空調機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
三、納稅義務人應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
四、第二點規定勘驗程序,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請求熱泵空調機裝置地點所在地國稅局就近協助勘驗。
(財政部109.08.07台財稅字第10900565670號)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8.18台財稅字第10904606470號)
三、「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修正
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略)
(財政部109.08.26台財稅字第10900594600 號)
四、到宅沐浴車之貨物稅徵免規定
一、貨物稅條例第12 條第3 項第2 款所稱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二)
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車廂內加裝排風、加熱、供水及供電系統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
車身應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如附件)。
(四)
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到宅沐浴車之特種車輛行車執照。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到宅沐浴車,其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證明影本及下列文件,向車輛原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
(一)
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之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辦理法人登記者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
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但於申請文件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者,免附。
(四)
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車輛照片。
三、第一點規定到宅沐浴車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點規定證明及文件外,應檢附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財政部109.08.26台財稅字第10900620920
號)
五、共有房地裁判變價分割之所得稅徵免規定
一、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同法第4 條第1 項第16 款、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及第24 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
二、前點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以下簡稱原權利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其屬出售原權利範圍並買回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其取得原因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二)
其屬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該部分之拍賣價款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三) 前2
款房屋、土地適用新制課稅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土地持有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準。
(財政部109.08.28台財稅字第109045289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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