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09﹞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發布
訂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9.09.08台財稅字第10904582040號)
二、都更之營業稅計算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10
年1 月1 日(含)以後之案件,其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算;未選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第2 款規定公式認定之:
(一)
(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x5%。
(二)
(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09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之案件,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該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或訂定該等計畫內之費用提列總表計算營業稅。
三、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四、修正本部106 年6 月7 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 號令,刪除第1 點規定。
(財政部109.09.14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
號)
三、「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生效。但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附件略)
(財政部109.09.14台財資字第1090003937 號)
四、公告綜合所得稅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與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9年申報之108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指(1)109年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2)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9年9月30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9年9月30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三、本公告代替108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與通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109.09.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北國稅徵字第1090000003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徵字第1090010540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二字第1090008247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05811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高國稅審二字第1090000005號)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