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9.11﹞
1.有關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之相關課稅規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二、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三、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財政部(109.11.25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
2.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四)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
二、廢止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008號函及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部分。
(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