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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10.9﹞

1.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2.修正及廢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

一、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二、 廢止本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

(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附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釋示函令修正規定

(1).財政部 107 10 3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03930 號令

一、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轉付國外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 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7 條第 2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檢具外匯證明文件或國內清算機構、國際信用卡組織核帳報表,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 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予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參照本部 101 10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86270 號令規定,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辦理者,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 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同法第 35 條及第 36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財政部 108 8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548900號令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3).財政部 90 4 1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2722 號令、財政部 98 1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10720 號令

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 品等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 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4).財政部 99 10 20 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36720 號令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5).財政部 92 3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530 號函、財政部 103 8 5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597050 號令

財政部對「○○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金融資產信託與××銀行成立特殊 目的信託」所衍生相關稅務問題之處理。說明:四、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適用之 營業稅率,是否應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2 款 之規定辦理?本部處理說明: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 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 5%;各該業經營銀行、保險本 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 2%,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 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 5%。有關非專屬本業與銀行、保險本業之認定,本部訂有「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 認定辦法」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0 條規定,既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有關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二、又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其營業稅係按銷售總額課稅,如購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如銷售固定資產准予免徵營業稅。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0 條規定,既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未選擇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2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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