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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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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財政部111.08.10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 2.補充核釋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 補充核釋本部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109年5月8日令)如下: 一、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基於資源整合,由母公司以當年度合併盈餘興建或購置供母公司及其本國子公司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於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盈餘減除辦法)相關規定時,得按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供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之比率(如:建築物以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以使用時數,或其他合理分攤基準),分攤計算歸屬於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之個別投資金額,於本部109年5月8日令所定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各該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內,列為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二、合併申報之母公司依前點計算歸屬於合併申報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之個別投資金額供各該公司為有本期稅後淨利者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免依盈餘減除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如係供合併申報之公司為無本期稅後淨利者使用,以及供合併申報以外之關係企業或其他人使用部分,仍應依盈餘減除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00971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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