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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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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外國平臺業者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一、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外國平臺業者及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及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前點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規定辦理,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 三、外國平臺業者依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之3規定,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外國平臺業者取得之收入為我國來源收入,應併同其他我國來源收入(含其他銷售電子勞務之我國來源收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2號令) 2.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之平臺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處罰 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網紅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之平臺,未依本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規定辦理。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免予處罰: 一、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7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同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 二、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網紅,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同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14.12.23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1號令) 3.核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本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修正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二)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三)攤販。(四)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並自118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114.12.12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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